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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陽出臺節水辦法,節約用水獎勵,嚴重浪費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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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9-12-17 09:04:42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日前,印發《咸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獎懲辦法》,快看看有哪些亮點?
    第一條 為鼓勵和促進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全面推進我市節水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咸陽市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和成效的單位或個人,均可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三條 獎勵資金來源為納入城市節水管理部門預算管理的城市節水專項資金,每年可用于獎勵的金額,由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第四條 城市節約用水獎勵分為城市節水先進單位獎、城市節水先進個人獎、城市節水建設獎、城市節水效益獎等四個獎項。對獲獎的單位及個人的獎勵,由市政府授予榮警證書,給予一定數額獎勵金。
    第五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及個人,均可向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獎勵。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授予城市節水先進單位獎、或城市節水建設獎、或城市節水效益獎:
    (一)非居民單位本年度內實際用水量連續12個月低于單位用戶用水計劃的,或本年度內實際用水量低于單位用戶年度用水計劃的;
    (二)供水企業嚴格按照《咸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規定推行節約用水工作,供水損耗明顯低于國家標準的;
    (三)積極開展節水宣傳、節水技術推廣工作,成效顯著的;
    (四)其他對城市節約用水作出突出成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授予城市節水先進個人獎:
    (一)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器具等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城市節約用水宣傳、管理工作中表突出的;
    (四)對嚴重浪費用水或擅自取水行為予以舉報和制止,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對城市節約用水作出突出成績的。
    第八條 申報城市節水先進單位獎需提供以下至少一項材料:
    (一)最近12個月的水費單據和單位用戶用水計劃通知書;
    (二)積極開展節水宣傳、節水技術推廣、應用以及其它開展節水工作的文字材料,由單位加蓋公章;
    (三)申報單位為供水企業的,需提供供水損耗及依據。
    第九條 申報城市節水先進個人獎,需提供包括做出突出貢獻或成績的文字說明材料、或實物等舉證材料。僅有文字說明材料的,需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在文字材料上加公章。
    第十條 城市節水建設獎、城市節水效益由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年考核情況確定當年的獎勵名額及標準。
    第十一條 申報人必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將對申報單位及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
    對弄虛作假騙取節水獎勵的,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將取消其3年內的評選資格,已獲得節水獎勵的,將收回榮譽證書和獎勵金。
    第十二條 市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的城市節約用水獎勵評審委員會,對申報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預評審,確定入選的單位及個人,報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對預評審通過的名單,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程序組織評審:
    (一)現場核實: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組成現場核實組對預評審通過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現場核實,現場核實組將核實結果書面報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綜合評審,確定獎單位及個人名單。
    (二)公示:市城市節水行政管理部門審定通過的獲獎名單將在咸陽日報和市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四)領獎:對公示無異議的,由政府通報命名獎勵,發給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因生產、生活用水規模縮減或轉產等非節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屬于本辦法的獎勵范圍。存在私采地下水等違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評獎資格。
    第十五條 水資源稅納稅人(城鎮供水企業取用水除外)未按照市、區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用水指標用水;當年累計取、用水量超過市、區計劃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批準的年度用水計劃的部分,按《咸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規定征收水資源稅:
    (一)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含)以內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
    (二)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征收。
    (三)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過部分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第十六條 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未按要求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ー條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咸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規定,由市、區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止用水。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供水工程設計或施工的;
    (二)自建供水設施未按規定進行檢修或發生故障后未及時修復造成水資源流失的;
    (三)不使用節水器具進行建筑物清洗保潔、洗刷車輛的;
    (四)未經批準,用公共供水澆灌綠地、苗圃、果林和農田的;
    (五)單位和個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跑、漏水并未及時搶修的;
    (六)用水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市、區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數據或偽造、篡改、瞞報、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用水計劃的,按《咸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規定由市區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對其用水量按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扣減用水單位下年度(下期)30%以下的用水指標。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二十一條 為使取水計量更加科學合理,鼓勵用水單位安裝用水量遠程在線監控設備。用水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或發現浪費用水不及時整治的,按《咸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規定,由市、區城市節約用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扣減用水單位下年度(下期)30%以下的用水指標。
    第二十二條 故意損毀供水設施或收購無產權單位證明的供水設施零部件,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解釋。
    來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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