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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陜西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聯考筆試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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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19-5-14 09:30: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9年陜西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筆試將于5月19日上午在全省9個市(區)政府所在地舉行。為了更好服務應聘人員、維護考試公平公正,現將有關注意事項提示如下:
      一、應聘人員須知
      1.應聘人員于5月15日8:00至5月18日18:00從陜西人事考試網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并仔細閱讀其內容。準考證是應聘人員參加筆試、面試資格復審、面試、體檢、報到等程序的必須憑證,請妥善保存。

      2.考試開始前40分鐘,應聘人員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期內臨時身份證、準考證方可進入考場,二者缺一不可。應聘人員須在考前應認真檢查身份證有效期限,考試當日前過期者需辦理臨時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持臨時身份證參加考試者,應前往考務辦,經核實身份無誤后,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3.應聘人員應及時進入考場,開考前將宣讀《考場規則》等考試相關規定。請勿在校園內逗留,以免因不了解考試規定而影響考試。

      4.本次考試兩個科目連續進行,中間不間斷。應聘人員只入場1次,《職業能力傾向測驗》考試開考30分鐘后,遲到應聘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5.應聘人員可攜帶黑色墨水筆(鋼筆、簽字筆)、2B鉛筆、鉛筆刀、橡皮參加考試。考場內備有草稿紙,考后收回。綜合應用能力(C類)考試時,可攜帶無計算、存儲或通信功能的普通直尺以備使用。

      6.應聘人員進入考場時,除規定可攜帶的考試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裝入自備手提袋內(手機須關機并取消鬧鈴設置),統一放置在考場內物品存放處。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包括帶有通訊和存儲功能的手表)、與考試相關的資料等物品帶至座位,否則按違紀處理。開考后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應聘人員須嚴格按照準考證上明確的考區、考點、考場、座位號就坐參加考試,坐錯座位按違紀處理。應聘人員入座前必須嚴格按規定接受安檢,安檢無誤后入座,并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確認。

      7.開考后10分鐘內,應聘人員須在試卷、答題卡規定位置,用黑色墨水筆準確、完整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等信息,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答題前,須仔細閱讀應聘人員注意事項和作答須知,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區域內作答,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
      各考試類別的試題均為兩個科目的合訂本,考試開始前發放,各科答題卡分別發放。第一科考試時間截止時,收取第一科答題卡,第二科考試截止后收取試題本和第二科答題卡。醫療衛生類的6個崗位試題為合訂本,請應聘人員根據所報崗位類別選擇答題內容,否則一切后果由應聘人員承擔。崗位類別參見準考證上“報考部門及考試類別”一欄的相關內容。《綜合應用能力》(D類)科目分為小學教師崗位和中學教師崗位兩類試卷。
      未按以上規定填寫(涂)個人姓名和準考證號或未按答題要求進行作答者,將以該科目考試成績為0分或按違紀處理。

      8.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或讓他人窺視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接到試卷后,須在第一科目開考時核驗合訂本所有頁面,先檢查考試科目是否正確及試卷有無印刷問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及時舉手向監考人員報告,否則后果自負。第二科開考后不再調換試題。

      9.考試結束鈴響,應聘人員應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清點收齊后,經允許方可離開考場。應聘人員不得阻礙拖延監考人員收取答題卡,否則為違紀。嚴禁將本人或他人的答題卡、題本、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損壞、撕毀題本、答題卡,嚴禁抄錄、復制、傳播試題或與試題相關內容,否則按違紀處理。

      10.考試結束后,將進行雷同試卷甄別工作。被認定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視具體情形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在考試期間,應聘人員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11.應聘人員須認真閱讀有關規定,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有作弊行為,無理取鬧,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其他報考者的,將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和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將違紀情況向所在單位通報。替考、電子作弊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應提前熟悉了解考點路線地址和交通情況,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防止誤考。因考點車位有限,請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因本次考試部分市考點(學校)名稱相近,請應聘人員務必認清考區考點,避免走錯導致誤考。參加省直考區和西安市考區考試的應聘人員注意:西安鐵道技師學院考點由于附近白鹿原游客較多,請提前選擇合理路線,防止堵車誤考;省直考區和西安市考區多個考點設在長安區,考點集中,請提前選擇合理路線,防止堵車誤考。

      13. 請廣大應聘人員關注陜西省人事考試中心公眾微信號 (sxrskswx),及時獲取考試資訊。

      14.考務咨詢電話:
      省直 029-89538291;
      西安市 029-85455323;
      寶雞市 0917-3902263;
      咸陽市 029-33210407;
      銅川市 0919-3185692;
      渭南市 0913-2330625;
      漢中市 0916-2626198;
      安康市 0915-3282005,0915-8883600(考試當天);
      商洛市 0914-2312968;
      楊凌示范區 029-87035350。
      投訴舉報監督電話:17792536650。

      考試期間工作人員可以采取的措施:
      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查驗應聘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應聘人員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應聘人員實行檢查;暫扣應聘人員違反規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制止和處理應聘人員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應聘人員繼續參加考試;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等部門處理。

      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摘錄人社部令第35號)
      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建立,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招聘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重要參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應聘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招聘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應聘人員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招聘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組織實施公開招聘的部門。
      第十九條 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聘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聘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對應聘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聘人員。
      第二十條 應聘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對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請各位應聘人員仔細閱讀以上事項和準考證上的應聘人員須知相關內容,做好考試前期準備工作,自覺維護考試環境,誠信參考。預祝考試順利!
      陜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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