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周忠華,涇陽縣人,電話13689186135。 被舉報人1:涇河新城管委會 被舉報人2:涇陽縣公安局 舉報請求:相關政府部門賠償我的經濟損失,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花李中學老校位于涇陽縣涇干鎮花李村,學校建筑屬國有,所占用土地屬涇干鎮集體所有。在2000年,該學校已經廢棄多年。 2000年3月6日,我(舉報人)與姚坊鄉政府(現稱涇干鎮政府)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買下花李中學老校校舍,用于開辦咸陽康華乳品有限責任公司的養殖分場;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屋租用期是70年,從2000年3月6日至2070年3月6日。 購買校舍后,我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了相關證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014年1月3日8點10分,花李村村委會主任高繼升和花李村拆遷辦李衛讓養殖場看守人員王大民到村辦公室里談話,與此同時,高繼升和西咸新區涇河新城管委會、涇干鎮拆遷辦工作人員王世友,帶領工程機械進入養殖場,拆除我的養殖場。 9點20分,王大民回到養殖場時,發現養殖場場房已是一片廢墟,圍墻全部被推倒,而且場辦公樓下面有人縱火。王大民當即打電話通知我,并報警。 我趕到養殖場時,涇干鎮派出所民警正在現場了解情況,卻不制止違法強拆行為。直到我出示了合法土地手續后,民警才制止了強拆行為。這時已經到了中午12點左右,4000多平米的房屋只剩下一座二層辦公樓。 這伙人在拆除養殖場前沒有通知養殖場。拆除行為給養殖場造成了600萬元的經濟損失。造成咸陽康華乳品有限責任公司拖欠200多戶供奶戶300多萬無法償還。 根據《刑法》第275條,這伙人拆除養殖場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 2014年1月8日,涇陽縣公安局給出“涇公(刑)不立字[2014]2號”《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不構成犯罪,拒絕立案。 2014年1月15日,涇陽縣公安局給出“涇公刑復字[2014]001號”《復議決定書》,維持不予立案的決定。 2014年1月26日,咸陽市公安局給出“咸公復核字[2014]02號”《復核決定書》,雖然承認“咸陽康華乳品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取得花李中學所在地土地使用權和地面附著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權利人許可私自拆除其房屋行為屬違法行為。”但仍然不予立案。 2016年7月23日,這伙人又把剩余的二層小樓夷為平地。 據了解,涇河新城管委會之所以拆除養殖場,是為了建回遷房。目前,回遷房工程正在施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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