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附上電力局相關人員回復與師院教師的回信。弱勢群體通常是被犧牲的群體,弱勢群體的利益通常是被犧牲的對象。110千伏電壓高壓線,從教師住宅與學生宿舍旁擦肩而過,電力局的回復卻是設計完全符合國家標準![]() [backcolor=rgba(0, 0, 0, 0.498039)]X
。讓所有以人民自居的人心寒!
先生您好:
110千伏文林變電站——樂育變電站輸電線路建設時市委市政府2015年重點督辦項目,關乎咸陽市整個城區夏季大負荷期間的正常供電。該項目規劃、建設手續齊全。該線路沿文苑路東側走線,在咸陽師范學院建筑物地段,經設計單位現場實導線對建筑物的水平距離和垂直距離,并計算大風工況下導線水平風偏下導線對建筑物的空間距離,其中最近空間距離大于7米。
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0年聯合發布了《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其中第 13.0.4條明確規定:在最大計算風偏情況下,110千伏線路邊導線與建筑物之間的凈空距離4米。因此110千伏文林——樂育線路設計完全符合國家標準。
薛先生:
您好!首先,謝謝您的回復。
高壓電磁感應輻射,一般人無知,極易忽視。但是,工頻高壓電磁感應輻射對住宅區的固定人群,特別是對老人、兒童、婦女的傷害和影響是要在三、五年以后才能顯現出來。我國過去的《城市規劃法》、《電信條例》、《電力法》等主要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考慮電磁輻射污染的因素。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從整體上缺乏規劃,導致單個電磁輻射建設項目選址不當的現象“合法”存在。但是,隨著居民環保理念的增強,電力部門施工罔顧電磁輻射危害居民安全的問題,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供電部門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隱瞞或淡化工頻高壓電磁感應對人體傷害的事實,自顧部門利益在學校、居民住宅樓區架設高壓線路,這是典型的違法行為!
國家能源局2012年公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35-110千伏 ,10米。以上距離,僅僅是就電力設施的保護而言,而不是對靠近高壓線生活居民的生命健康與安全做出的規定。
另一方面,從《城鄉規劃法規文件匯編》相關文件中可知,11萬伏線路與民居的垂直安全距離也不是您所說的7米。
1997年3月25日由國家環保局第十八號局令發布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磁輻射是指以電磁波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電離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工業、科學、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高壓送變電中產生的電磁輻射。”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一條 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設或者使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見附件)中所列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設備,必須在建設項目申請立項前或者在購置設備前,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 ”
“第八條 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可承擔第七條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務及本轄區內電磁輻射項目和設備的監督性監測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已購置但尚未履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的電磁輻射設備,凡列入《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中的,都必須補辦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污染嚴重的,要采取補救措施,難以補救的要依法關閉或搬遷。”
“第十五條 按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對電磁輻射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的程序報相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附件:《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二、工頻強輻射系統: 1.電壓在100千伏以上送、變電系統。”
那么,該項目規劃、建設手續中有沒有以上內容?
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局1988年頒布的《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4、1 對超過豁免水平的電磁輻射體,其擁有者必須對輻射體所在的工作場所以及周圍環境的電磁輻射水平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向所在地區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注意:11萬伏高壓線路,根本不在豁免范圍!而且關于電磁輻射,有國家標準:《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可循。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在正式投產或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說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情況,智力的效果、達到的標準。經驗收合格并發給“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或使用。”
《陜西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2012年頒布):
“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輻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驗收合格后主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電磁輻射防護區內不得新建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住房和通信、導航、軍事等敏感建筑和設施。”
陜西省環保部門對電磁輻射問題十分重視:陜西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關于開展電磁輻射環境檢查活動的通知》(陜環辦發〔2014〕49號):
'各設區市環保局、楊凌示范區環保局、西咸新區建設環保局、韓城市環保局:
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社會公眾高度關注電磁輻射環境安全,涉及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的投訴逐年遞增。為徹底摸清我省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的底數和現狀,妥善解決電磁輻射建設項目中遺留的問題,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益,省環保廳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電磁輻射環境專項檢查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規定,摸清電磁輻射設施(設備)情況,規范全省電磁輻射設備(設施)的管理,防治電磁輻射污染,消除電磁輻射環境風險,確保我省電磁輻射環境質量安全。
二、檢查對象:全省范圍內移動通訊基站,高壓輸變電項目,廣播電視發射臺站,各類干擾臺(站)、雷達設施等。……'
國內其他省區,如《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電力牽引的城市地面軌道交通、電氣化鐵道建設,應當避讓居民住宅區等電磁環境敏感目標集中區域;確實不能避讓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保證電磁輻射環境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十四條 對居民住宅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含電磁環境現狀評價的內容。”
另,科學出版社2004.6出版的城市管理叢書《現代城市環境保護》(218~226頁);電子工業出版社2003.11出版,趙玉峰教授主編《現代環境中的電磁污染》;電子工業出版社2003.10出版《電磁干擾測量與控制1000問》;都對工頻高壓電磁感應輻射對人體的傷害有專門論述。
目前的國家標準雖然滯后,但是在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內5·2·5項也有專門規定。
以下是1999年編制的《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50293-1999)內容:
第7.5.2條 城市架空電力線路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7.5.2.1條 應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特點和城市道路網規劃,沿道路、河渠、綠化帶架設。路徑做到短捷、順直,減少同道路、河流、鐵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對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0.1和附錄B.0.2的規定;
第7.5.2.2條 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應規劃專用通道,并應加以保護;
第7.5.2.3條 規劃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不應穿越市中心地區或重要風景旅游區;
第7.5.3條 市區內35kV及以上高壓架空電力線路的新建、改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7.5.3.1條 市區高壓架空電力線路宜采用占地較少的窄基桿塔和多回路同桿架設的緊湊型線路結構。為滿足線路導線對地面和樹木間的垂直距離,桿塔應適當增加高度、縮小檔距,在計算導線最大弧垂情況下,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地面、街道行道樹之間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0.1和附錄C.0.2的規定;
市區35-500kV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規劃走廊寬度 (單桿單回水平排列或單桿多回垂直排列) :
線路電壓等級(kV) 高壓線走廊寬度(m)
500 60-75
33035-45
220 30-40
66,110 15-25
35 15-20
第7.5.6條 市區內規劃新建的35kV以上電力線路,在下列情況下,應采用地下電纜:
第7.5.6.1條 在市中心地區、高層建筑群區、市區主干道、繁華街道等;
第7.5.9.2條 當同一路徑電纜根數不多,且不宜超過6根時,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園綠地、建筑物的邊沿地帶或城市郊區等不易經常開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設方式。直埋電力電纜之間及直埋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通信電纜、地下管溝、道路、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本規范附表D的規定;
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地面間最小垂直距離(m) (在最大計算導線弧垂情況下) :
線路經過地區 線路電壓(Kv)
<1 1-10 35-110 220 330
居民區 6.0 6.5 7.5 8.5 14.0
這里面也沒有說,11萬伏距離居民樓是7米以下的距離。
你所謂“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0年聯合發布了《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這是2010年的法規。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又發布了新的、由中國電科院參加修編的國家標準GB50293-2014《城市電力規劃規范》(2015年5月1起實施)。不知道你們看到了沒有?這個文件上的標準又是什么?
所以,請您轉告相關施工單位及決策部門:請不要拿個別部門過去的行業規范,來消解國家以及陜西省根據新的環保形勢出臺的規定。這種靠近學校和居民樓的電力線路施工,必須要有安全評估。也不要從保護電力設施的角度來解釋自己的線路距離學生宿舍樓及居民樓是安全的。電桿看得見,但是高壓導線的電磁輻射看不見。民生第一!距離遠近的問題,要站在數千學生和數百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來看。
所以,我們希望:
1.施工單位提供國家允許在距離居民樓4-6米(他們說的是7米,似乎不準確,我們看架線的橫柱末端距離住宅樓外墻面的距離并沒有7米)范圍內架設11萬伏線路的電力工程施工法規依據,而不是出于保護電力設施目的的依據!咸陽師范學院的學生宿舍和職工住宅樓,并不是電力部門所說的普通“建筑物”,它們 不是倉庫、水塔和體育場看臺,而是24小時有人在其中生活的住宅。
2.提供環保部門做出的11萬伏4-6米范圍內電磁輻射檢測數據;
3.提供西安、咸陽行政區域內11萬伏高壓線路大面積(四棟樓20個單元)靠近居民窗戶4-6米的實體工程樣本,以便我們自己去做流行病學調查。(不必提供電力職工靠近高壓工作的實例,他們中沒有老人小孩,工作區暴露于電磁輻射的時限,與居民生活區無可比性)。
以上幾點如果不能做到,訴諸法律就很有必要!
電力部門服務社會,十分敬業,但是把超高壓輸電線架在居民窗前,這種危害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服務,希望能被及時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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