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
為完善咸陽市門診特殊病政策
優化門診特殊病審核流程
市局印發《關于調整門診特殊疾病有關政策的通知
》咸陽市門診特殊病政策作如下調整
↓↓↓
11102726n445.jpg (520.54 KB, 下載次數: 184)
下載附件
保存到相冊
2021-5-11 17:47 上傳
01
異地備案人員不受病種限制,政策范圍內規定的門診特殊病病種均可申請,認定通過的異地備案人員,可在異地機構購藥,回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
02提高城鄉居民門診特殊病月醫療費限額,統一執行城鎮職工門診特殊病月醫療費限額。 03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之間轉換關系的,門診特殊病認定結果互認。 04門診特殊病待遇有效期內因病情發生變化的,參保群眾可更換病種重新申請認定,通過后次月按新認定的病種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05參保患者享受門診大額慢性病待遇期間,可同時享受門診特殊病待遇。 06參保患者跨月住院期間,入院當月未享受門診特殊病待遇的,出院當月可享受待遇;已享受者,出院次月方可享受待遇。月內辦理入、出院手續患者,住院所在月不得享受門診特殊病待遇。 07門診特殊病鑒定通過后,原發性高血壓2級以上(含2級)、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發癥、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精神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等病種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后需要再次享受者應重新申請。 08參保人員首次參加鑒定時按要求提供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騎縫公章),有效期滿需重新申請鑒定的提供住院病歷資料或門診病歷原件(需附相關化驗結果及輔助檢查報告單)。
門診特殊病政策社會關注度高
此次政策調整
也是回應社會關注及參保人員的需求
各縣市區醫保部門
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
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