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三原縣人民法院版審結了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件,判決被告人鄭小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6日11時許,三原縣高渠鄉丁留村新建北臺區斷電施工。被告人鄭小龍私用自備發電機發電,導致發電機發送的380伏電流倒送入施工線路,致使在該處7號電線桿上施工的工人張建軍觸電身亡。經陜西省三原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張建軍符合電擊死。
另查,事故發生后,陜西豐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鄭小龍與被害人張建軍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鄭小龍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張建軍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00000元,陜西豐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補償被害人張建軍家屬900000元且均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張建軍家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小龍未按照安全規定隔離發電電源,未使用發電機發電專用閘刀的情況下,私用自備發電機發電,導致發電機發送的380伏電流倒送入施工線路,致一名施工工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可認定為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經三原縣司法局社區調查評估,被告人鄭小龍在所居住的社區表現良好,適宜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