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27日)深夜,中宣部對崔永元舉報的“陰陽合同”一事做出回應,發布了治理“陰陽合同”及娛樂圈天價片酬的聲明!崔永元也在第一時間通過微博發布了這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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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09:48 上傳
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電影局等聯合印發《通知》,要求加強對影視行業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進依法納稅,促進影視業健康發展。
劃重點: 1、每部電影、電視劇、網絡視聽節目全部演員、嘉賓的總片酬不得超過制作總成本的40%,主要演員片酬不得超過總片酬的70%。 2、對影視明星參與綜藝娛樂節目、親子類節目、真人秀節目等進行調控,嚴格執行網絡視聽節目審批制度。 3、電視臺、影視制作機構,不得惡性競爭、哄抬價格購買播出影視節目,堅決糾正高價邀請明星、競逐明星的不良現象。 4、政府資金、免稅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參與投資娛樂性、商業性強的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助長過高片酬。 《通知》指出,近年來,我國影視業快速發展,整體呈現出良好態勢。同時,也暴露出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推高影視節目制作成本,影響影視創作整體品質,破壞影視行業健康生態,而且滋長拜金主義傾向,誤導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會價值觀念,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整治。 《通知》強調,要制定出臺影視節目片酬執行標準,明確演員和節目嘉賓最高片酬限額,現階段,嚴格落實已有規定,每部電影、電視劇、網絡視聽節目全部演員、嘉賓的總片酬不得超過制作總成本的40%,主要演員片酬不得超過總片酬的70%。 影視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對影視明星參與綜藝娛樂節目、親子類節目、真人秀節目等進行調控,嚴格執行網絡視聽節目審批制度,嚴格規范影視劇、網絡視聽節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對偷逃稅行為的懲戒力度。 電視臺、影視制作機構、電影院線、互聯網視聽網站、民營影視發行放映公司,不得惡性競爭、哄抬價格購買播出影視節目,堅決糾正高價邀請明星、競逐明星的不良現象。政府資金、免稅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參與投資娛樂性、商業性強的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助長過高片酬。 《通知》要求,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決反對唯票房、唯收視率、唯點擊率。要加強影視行業征信體系建設,強化行業協會組織管理能力,健全經紀公司、經紀人管理機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監督。各級各類媒體要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強化對娛樂新聞報道的總量控制,為影視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事件回顧 5月28日,崔永元通過微博發布了幾張演藝合同照片并配文:“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爛”,合同中有范冰冰名字,其中曝光合同約定片酬為稅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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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09:48 上傳
▲崔永元微博截圖 一天后(5月29日),崔永元又再度曝范冰冰采用“大小”合同,另行約定片酬5000萬元,兩合同共拿走片酬6000萬元,而實際上范冰冰只在片場演出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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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09:48 上傳
▲崔永元微博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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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09:49 上傳
▲崔永元微博截圖 一石激起千層浪,崔永元在曝光娛樂圈明星借天價“陰陽合同”偷稅漏稅問題后,此事關注度一直居高不下。6月3日下午,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有關影視業從業人員“陰陽合同”涉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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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09:49 上傳
終于,事發一個月后, 崔永元等來好消息, 國家五部委聯合出手, 整治影視行業偷逃稅等問題
6月3日晚,人民日報微博連發兩條短評,談明星“陰陽合同”及涉稅問題。 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據當日早些時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法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對此,@人民日報6月3日晚評論指出: 有關影視從業人員有無簽訂“陰陽合同”,有無逃稅,應公正調查,用事實說話。一旦逃稅,少數人占了便宜,挑戰的卻是稅法,危害的是國家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名氣再大、“粉絲”再多、人脈再廣,誰都不能享受法外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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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09:49 上傳
稍晚時候,該微博再發評論稱: 一次網絡爭論,讓國稅總局介入調查明星“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如果說明星拿多少片酬是市場定價,交多少稅則是法律說話。陰陽合同存不存在?確屬行業潛規則?摸清查實,對當事人和公眾都是交代。正所謂“欲帶皇冠必承其重”,演藝明星從來都活在聚光燈下,拿得起片酬,就應經得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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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09:50 上傳
范冰冰工作室否認簽署的“陰陽合同”,到底是什么?是否觸碰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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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09:50 上傳
▲圖片來源于網絡 所謂“陰陽合同”,一般是指其中一份合同用來向監管部門正常報稅,另外一份則是為了逃避繳納稅款而雙方約定的真實交易價格。通過兩個合同共同對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規定。
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他表示,若確實存在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那么相關的影視從業人員及其代扣代繳義務人均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劉劍文補充道,并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都要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犯罪的,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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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09:51 上傳
▲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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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微博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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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28 09:51 上傳
▲崔永元微博截圖 評論:“陰陽合同”是否存在,用調查還原真相 大小合同、陰陽合同是否真實存在?如果存在,采用此種方式簽訂演出合同,目的何在?是為了隱瞞天價片酬,還是避稅?如果是為了避稅,是屬于打法律擦邊球的所謂“合理避稅”,還是屬于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偷逃稅款? 如果已經坐實違法,是否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構成逃稅罪的數額標準?采用簽訂陰陽合同的手段偷逃稅款,是單純孤立的個案,還是演藝界普遍存在的“潛規則”?如果陰陽合同普遍存在,為何長期未被發現,背后是否隱藏著瀆職失職問題,是否存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等情況?這些都將是調查的重點。 可以預期的是,隨著調查的深入,真相將一點點被揭開。也許,所謂陰陽合同,原本就是子虛烏有,那接下來,就要澄清事實,還當事者以清白,讓虛構事實者付出代價;也許,陰陽合同確實存在,但只是一種“合理避稅”的方式,那該規范就規范,該修補法律就修補法律,堵住鉆法律空子的空間;也許,陰陽合同已涉嫌違法犯罪,那該處罰就處罰,該判刑就判刑;也許,簽訂陰陽合同偷逃稅款真的是演藝界普遍存在的“潛規則”,那就要以此次調查為契機,開展大規模清查行動,把這種見不得光的勾當掃除干凈。 目前調查剛剛啟動,后續將向哪個方向發展,現在斷言還為時過早。公眾要有足夠的耐心和信心,等待調查結果出爐。 崔永元作為曝料者,有義務配合稅務機關開展調查,他在微博中說“有一抽屜這樣的合同”,那就都要拿出來,讓稅務機關一一調查核實,也讓公眾知曉,到底哪些“大腕”涉身其中。而稅務機關的調查,也要善于順藤摸瓜、拔出蘿卜帶出泥。如果一地稅務機關鞭長莫及,國稅總局應該出面協調、督辦,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機關的,要及時移交查辦。各方形成合力,才能徹底查清演藝圈陰陽合同問題,讓此次事件真正成為凈化演藝圈風氣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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