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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夜市吃飯與攤主發生爭執,用啤酒瓶將攤主頭部砸傷。近日,渭城區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任二娟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任二娟因吃飯問題與夜市攤販程強發生爭執,在爭執過程中,任二娟用其正在飲用的啤酒瓶砸向程強頭部,致使程強顱骨骨折,后被害人被送至醫院救治,被告人任二娟被趕到的公安民警抓獲,處行政拘留10日。
2014年5月,被害人程強經司法鑒定傷情為輕傷。2016年10月被告人任二娟被民警在火車站抓獲。最終,被告人任二娟親屬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程強共計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任二娟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其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能夠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其具有悔罪表現 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進行社區矯正,故對其可依法適用緩刑。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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