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藥品未經許可卻進行銷售,男子尋某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違法所得5600元依法予以沒收。 藍田縣男子尋某在西安經營一家保健品經銷部,其經營范圍為保健食品銷售,并無藥品經營許可證。2013年至2015年6月,尋某分4次通過無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一名河南口音的男子處進購了河北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特效筋骨康”、“特效筋骨痛”共計500余盒,并將這兩種藥品全部賣給三原縣一家藥房,其中400盒以每盒11元的價格出售,100盒以每盒12元的價格出售。 經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調查,河北某藥業有限公司非其轄區內合法藥品生產企業。經查,涉案藥品“特效筋骨康”、“特效骨筋痛”兩種藥品外包裝上的國藥準字號 "Z10052018""Z31016678"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無記錄。
近日,三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尋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是沒有經過國家許可生產的藥品而予以出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共銷售假藥500盒,對其違法所得應予沒收。被告人當庭悔罪態度明顯,經社區矯正評估,被告人在所居住的社區表現良好,可對其適用緩刑。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尋某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違法所得5600元依法予以沒收。假藥特效筋骨康、特效骨筋痛各50盒,依法予以沒收,交食藥監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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